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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广州市推进高水平企业研究院建设行动方案(2020年-2022年)》(穗科规字〔2020〕7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进一步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建设高水平企业研究院,研发产业共性关键核心技术,带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现根据《行动方案》,组织开展广州市高水平企业研究院登记工作,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高水平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依托广州市具有较强综合研发实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在行业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大型龙头企业建设的,能为广州市相关产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作用的技术创新研发机构(可以是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机构)。研究院采取“先建设、后登记”工作机制,由依托企业自主建设、自主管理,符合条件后向市科技局申请登记。登记工作常年接受申请,市科技局定期组织核实。
二、登记标准
(一)研究院建设依托主体须是在广州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在广州市纳统纳税的非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研究院;联合组建的各单位间应签订联合建设协议,明确依托企业和参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每家企业集团限申请一个研究院,申报主体可为企业集团,也可为下属企业,同集团内不得重复申请。
(二)企业拥有至少1个已批准建设或已验收的市级(含)以上创新载体(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机构等)。
(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
(四)研究院具备基础研发条件和设施,研发专用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研发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不低于500万元。
(五)研究院负责人(院长)应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具备主持市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经验;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
(六)企业在其申报领域拥有不少于10件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七)研究院已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各类创新资源,有完整的组织架构,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在科研管理和成果转化等方面有良好基础。
(八)企业近3年内无环保、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
三、登记流程
(一)企业申请。企业自行登录广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sop.gzsi.gov.cn/,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广州市高水平企业研究院建设登记申请表》(模板见附件),并按要求对应上传所需附件,系统提交至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规范。登记系统从2021年1月8日9:00起正式开放,常年接受申请。
(二)区级推荐。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企业登记申请后,按要求向市进行分批推荐。第一批请于2021年1月31日17:00前完成网上推荐操作。
(三)市级核实。市科技局根据登记标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并组织开展现场核实。现场核实主要考察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是否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
(四)公示登记。市科技局根据现场核实意见,确定拟登记的研究院名单,经行政审议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对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
四、申请材料
登记申报全程无纸化操作,不需报送纸质材料。企业应在阳光政务平台上传申报材料及佐证材料的原件扫描件,纸质原件由企业自行保存备查。申请材料按以下顺序排列:
1. 《广州市高水平企业研究院建设登记申请表》加盖公章;
2. 申请承诺函(模板见附件);
3. 已批准建设或已验收的市级(含)以上创新载体佐证材料;
4. 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5. 研究院场地面积的证明材料、科研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总值明细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6. 研究院负责人(院长)职称、学历及主持市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经历的证明材料;专职研发人员清单及其证明材料。项目组成员中如有申报单位以外的人员(包括研究生,但不包括境外人员),其所在单位即被视为合作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书中填写合作单位信息。项目组成员中的境外人员视为以个人身份参与项目申请,需在阳光政务平台上传该境外人员知情同意函附件。
7. 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8. 研究院建设发展规划,含组织架构、研发方向、经费投入以及保障机制等相关材料。联合组建研究院的需提供联合建设协议、联合研发项目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要求
(一)名称统一为:×××××(登记单位)高水平企业研究院。
(二)研究院发生重大变化的(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市科技局。
(三)研究院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将被撤销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被撤销资格的研究院,将按规定追回已享受的资金支持,并记入科技诚信档案。
(四)研究院自主选题科技项目申报及评选工作由市科技局每年另行组织安排。
六、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联系电话:83124034、83124170。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