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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组织等引进和举荐人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等有关要求,现就2020年度深圳市人才伯乐奖(以下简称“人才伯乐奖”)申领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从市外新引进人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我市新入选省、市引进人才重点团队所在单位,可以申领“人才伯乐奖”。
申请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依法经营、纳税。
二、发放条件
从市外新引进的人才,是指从市外(海外)引进且经我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地方级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A类和B类人才。
所引进人才应当为2019年1月1日之后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申报时仍在职且已在深全职工作9个月以上。地方级领军人才还应当办理正式引进手续。引进时间的计算,以劳动(聘用)合同、在深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引进审批时间中最早的时间为准。
人才团队应当为2019年1月1日之后入选省、市重点人才团队。每个人才和团队只能由一个单位申报(不含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联合申请),且只能申报一次;团队内的个人不能作为新引进人才重复申报。
三、发放标准及方式
用人单位每引进一名杰出人才,奖励20万元;每引进一名经我市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和地方级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A类和B类人才,奖励10万元;每个新入选省、市引进重点人才团队,奖励15万元。
由符合我市杰出人才认定标准的人才作为团队带头人的创新创业团队,贡献突出、影响较大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可申请最高至200万元的奖励。
人才资源服务机构协助我市用人单位每引进一名经我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的,奖励5万元。
四、发放流程
(一)申请
1.用人主体申领“人才伯乐奖”需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人才伯乐奖申领表》(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公章)。
(2)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用人单位向人才支付首月工资的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深圳市人才伯乐奖单位承诺书和授权书。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人才伯乐奖申领表》(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公章)。
(2)人才猎头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3)人才物色、推荐过程的工作资料及用人单位支付款项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深圳核发的无需提供)。
(5)深圳市人才伯乐奖单位承诺书和授权书。
3.申报时间:系统开放申报时间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7日。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在2020年10月27日前,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官网申报系统提交申报信息、上传申报材料。
(二)审核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人才伯乐奖”发放条件进行审核。
材料不齐备未通过审核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可退回单位重新提交。审核发现不符合申领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可直接取消该单位申领2020年度“人才伯乐奖”资格。
(三)公示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官方网站对拟发放“人才伯乐奖”单位名单及额度进行分批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间,如有举报投诉并经核查属不符合申领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发放。
(四)奖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申请单位属于市、区预算单位的,资金指标一次性下达所在单位;申请单位不属于市、区预算单位的,资金拨付到该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非监管账户)。
五、监督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审核所引进人才的相关情况,市科技创新委负责审核人才团队的相关情况。
(二)“人才伯乐奖”奖励资金由申请单位按相关资金管理规定使用,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用途。市财政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将对“人才伯乐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申请单位提供的信息、材料与事实不符合的,将按《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人才政策优惠或者扶持资金的,由政策实施部门或者扶持资金审批部门取消其获得的荣誉、奖励,追回其所获得的资金;该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五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评选或者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处理。
政策咨询电话:88123121(2020年10月27日前,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