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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科规范字〔2023〕5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组织实施与管理,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体系,现将《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科技厅
2023年7月6日
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基础研究的部署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组织实施与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科教〔2020〕150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联合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联合基金是指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与联合资助方共同设立,支持在商定的科学技术领域内开展基础研究的基金。
联合资助方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等。
第三条 联合基金旨在发挥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全社会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推动开放合作、集聚创新资源、培养人才团队,促进基础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升广东原始创新能力。
第四条 联合基金的设立与组织实施遵循统筹布局、协调平衡,聚焦前沿、原始创新,需求牵引、突破瓶颈,交叉融合、开放合作,多元投入、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联合基金的资金来源于省科技厅和联合资助方出资。
第六条 联合基金是省基金的组成部分,按照省基金运行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由省基金委进行专业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设置
第七条 省科技厅是联合基金的统筹管理机构,负责牵头研究决定合作协议、资金预算等重要事项,指导协调省基金委做好联合基金的运行和管理。
第八条 省基金委是联合基金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负责联合基金的具体运行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资金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监督评估、结题验收等。
第九条 联合资助方是联合基金的投入主体之一,可提出资金用途,参与制定联合基金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提出项目指南建议。通过联合基金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分享研究成果,推动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条 建立由省科技厅、省基金委和联合资助方共同参与的联合基金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联合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申报指南、资助计划等重大事项。
第三章 联合基金设立
第十一条 联合基金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经联合资助方提出意向、多方沟通协商、共同签订协议等流程设立。
第十二条 联合基金可由联合资助方申请者向省科技厅或省基金委提出设立意向。省科技厅也可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战略需求,邀请并确定联合资助方,共同设立联合基金。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基金委与联合资助方应在充分协商基础上,就联合基金设立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度、出资期限、资金用途、支持领域、项目设置、资金使用、组织实施等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省基金委、联合资助方三方应共同签署联合基金组织实施协议书,作为联合基金管理的主要依据。协议书应该明确资金投入的期限和金额,协议到期后经协商一致可续签。
第十五条 联合基金组织实施协议书在实施期内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的,应由签订协议的三方共同商议决定。
联合基金协议终止后,由省基金委负责组织资金清算,结余资金原则上继续统筹用于资助其他联合基金项目。
第十六条 根据联合资助方的性质,联合基金分为以下类型:区域联合基金、企业联合基金、其他联合基金等。
(一)区域联合基金,由省科技厅、省基金委与政府部门共同设立,聚焦区域的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需求,主要支持围绕重点产业技术领域和方向等开展基础研究。
(二)企业联合基金,由省科技厅、省基金委与企业共同设立,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主要支持围绕产业技术创新发展中亟待布局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及技术难点开展基础研究。
(三)其他联合基金,由省科技厅、省基金委与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等共同设立,支持在商定的科学技术领域内开展基础研究。
联合基金可根据发展需求,调整、增设基金类型,优化资助体系。
第十七条 联合基金统一命名为“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
联合资助方为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机构,联合资助方协议总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含)且年均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含)的,可设置独立联合基金并予以冠名;年均出资规模小于500万元的,可由省科技厅、省基金委按照拟布局支持的重点领域统筹归类设置。
第十八条 联合资助方为政府部门的,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原则上按照1:3的比例出资。
联合资助方为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的,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原则上按照不超过1:3的比例出资。鼓励联合资助方单独出资。
企业出资设立联合基金的支出,可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应税收政策优惠。鼓励相同、相近行业领域的多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联合基金。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联合资助方按照联合基金组织实施协议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省基金委,纳入省基金委基金专用账户管理。
联合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一次核定资助总额,可一次性或分年度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联合基金当年度各类别项目经费分配可根据申报情况适当调剂,年度结余经费可用于资助下一年度该联合基金项目。
第二十条 联合基金的资金用途主要包括基金项目资助、基金组织实施和管理。省基金委每年可从联合资助方当年投入资金(不含省级财政资金)中按3~5%提取组织实施和管理费,或由联合资助方将同等额度的费用以其他方式另行支付,具体额度及付款方式协商确定。
联合基金的资金管理参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并按照联合资助协议有关约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基金委与联合资助方共同商定联合基金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资金配置须综合考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发展及联合资助方需求,采取竞争择优资助。
区域联合基金面向全省开放申报的项目资金占比不低于联合基金项目资金总额的40%。
第二十二条 联合资助方根据协议规定的重点资助范围并结合区域、行业创新发展需求,可提出联合基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但不得为特定主体定向设题。省基金委根据协议及联合资助方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三条 省基金委按照省基金项目评审及管理等规定,根据联合基金协议书及项目申报指南有关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申请,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在充分竞争基础上择优遴选。
第二十四条 省基金委根据年度资助计划和评审结果提出资助项目建议,经省科技厅、省基金委和联合资助方联席工作会议审议,报省科技厅审定后,按程序予以公示、立项。
第二十五条 省基金委按有关规定对联合基金立项项目的任务书签订、年度报告、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省基金委、联合资助方共同推进成果转化,联合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标准、重要报告、专利、数据库、标本库等,应当注明获得“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英文:Guangdong Basic and Applied Basic Research Foundation)(项目批准号)”资助或作有关说明。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按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成果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基金委定期将项目进展、知识产权、重大变更、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联合资助方报告,听取意见建议。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八条 省基金委应当按照省基金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对联合基金的申报指南、拟立项项目、结题验收情况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联合资助方对联合基金的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执行省科技计划项目有关回避与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科技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联合基金的监督评估与诚信管理参照广东省科技计划监督评估与诚信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经协商按程序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相关链接:政策解读:《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